香格里拉市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实施意见
2017-12-15 21:53:17
为全面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社会诚信建设的战略部署,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意见》,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按照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推进信用信息共享、健全激励惩戒机制、提高全社会诚信水平的有关要求,进一步提高市法院执行工作能力,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跨部门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机制建设,努力构建失信被执行人联合惩戒体系,构建跨地区、跨部门、跨领域的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工作体制机制,维护司法权威,提高司法公信力,营造向上向善、诚信互助的社会风尚,为推进“平安香格里拉”、“法治香格里拉”、“诚信香格里拉”建设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二)基本原则
——坚持合法性。对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要严格遵照法律法规实施。
——坚持目标导向。建成以“联合”为保证、以“平台”为基础、以“惩戒”为关键的全市失信被执行人联合惩戒平台,实行“一单位、一台账”和专人管理。
——坚持信息共享。破除各部门之间以及省、州驻香部门与市直机关、人民团体、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之间的信用信息壁垒,依法推进信用信息互联互通和交换共享。
——坚持联合惩戒。各部门要各司其职,相互配合,形成合力,构建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体系。
——坚持政府主导和社会联动。各级各部门要发挥主导作用,同时发挥各方面力量,促进全社会共同参与、共同治理,实现政府主导与社会联动的有效融合。
(三)建设目标
到2017年底,法院执行工作能力显著增强,执行联动体制便捷、顺畅、高效运行。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更加科学、完善,失信被执行人界定与信息管理、推送、公开、屏蔽、撤销等合法高效、准确及时。失信被执行人信息与各类信用信息互联共享,以联合惩戒为核心的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高效运行。有效促进被执行人自觉履行法院生效裁判确定的义务,执行难问题基本解决,司法公信力大幅提升,诚实守信成为全社会共同的行为准则和价值追求。
二、联合惩戒体系
(一)联合惩戒对象
联合惩戒对象为最高人民法院、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迪庆州中级人民法院公布的和香格里拉市人民法院推送的失信被执行人(包括自然人和单位)。
(二)惩戒措施和实施单位
1.从事特定行业或项目限制
(1)设立金融类公司限制。将失信被执行人相关信息作为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以及参股、收购银行业金融机构审批的审慎性参考。限制失信被执行人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小额信贷公司和保险公司。(由市发改局、人民银行、市财政局、市金融办、市市场监管局负责实施)
(2)股权激励限制。失信被执行人为境内国有控股上市公司的,协助中止其股权激励计划;对失信被执行人为境内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对象的,协助终止其行权资格。(由市发改局、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管局负责实施)
(3)设立社会组织限制。将失信被执行人信息作为发起设立社会组织审批登记的参考,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发起设立社会组织。(由市公安局、市民政局负责实施)
(4)参与政府投资项目或主要使用财政性资金项目限制。协助市法院查询政府采购项目信息;依法限制失信被执行人作为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依法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参与政府投资项目或主要使用财政性资金项目。(由市发改局、财市政局负责实施)
(5)参与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限制。限制失信被执行人的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评标专家以及其他招标从业人员参与工程建设项目的投标活动、招标代理活动、评标活动、招标从业活动。(由市发改局、市财政局、市住建局、市国土局、市交通局、市水务局、市工信局等负责实施)
(6)经贸合作与交流工作限制。限制失信被执行人或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参与官方举办的经贸合作、重大经贸活动;限制失信被执行人或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参与在本市举办的重要交流活动和我市重要出市交流活动。(由市发改局、市财政局、市旅发委、市民宗局、市工信局等负责实施)
2.政府支持或补贴限制
(1)获取政府补贴限制。限制失信被执行人申请政府补贴资金和社会保障资金支持。(由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农科局、市民政局等负责实施)
(2)获得政策支持限制。在审批投资、进出口、科技等政策支持的申请时,查询相关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是否为失信被执行人,作为其享受该政策的审慎性参考。(由市发改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农科局、市工信局等负责实施)
(3)获得公租房、廉租房限制。在分配公租房、廉租房时,查询相关人员、相关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是否为失信被执行人,作为其获得公租房、廉租房的审慎性参考。(由市住建局等部门负责实施)
(4)获得住房公积金贷款限制。在提前支取公积金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查询相关人员是否为失信被执行人,作为其享受该政策的审慎性参考。(由住房公积金管理部负责实施)
3.任职资格限制
(1)担任企业高管限制。失信被执行人为个人的,限制其担任任何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失信被执行人为单位的,限制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担任任何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已担任相关职务的,按照有关程序依法免去其职务。(由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管局等负责实施)
(2)担任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限制。失信被执行人为个人的,限制其登记为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由市人社局、市委组织部负责实施)
(3)担任金融机构高管限制。限制失信被执行人担任银行业金融机构、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保险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由人民银行、市金融办、市市场监管局负责实施)
(4)担任社会组织负责人限制。失信被执行人为个人的,限制其登记或备案为社会组织负责人。(由市公安局、市民政局负责实施)
(5)招录(聘)为公务人员限制。限制招录(聘)失信被执行人为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职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确定为失信被执行人的,失信情况应作为其考核、评先、评优、晋职晋级的参考并予以党纪、政纪处分。(由纪检监察部门、市人社局、市委组织部负责实施)
(6)入党或党员的特别限制。将严格遵守法律、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情况,作为申请加入中国共产党、预备党员转为正式党员以及不合格党员认定、党员评先、评优、晋职晋级的重要参考。(由市委组织部、机关工委、相应的党组织负责实施)
(7)担任党代表、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限制。失信被执行人为个人的,不作为组织推荐的各级党代会代表、各级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候选人。如失信被执行人或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为党代表、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的,由相应的党组织、人大、政协对其依法依纪进行处理。(由市委办、市人大办、市政协办、各乡镇党委负责)
(8)入伍服役限制。失信被执行人为个人的,将其失信情况作为入伍服役和现役、预备役军官评先、评优、晋职晋级的重要参考。(由市人武部、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实施)
4.准入资格限制
(1)海关认证限制。限制失信被执行人成为海关认证企业;在失信被执行人办理通关业务时,实施严密监管,加强单证审核或布控查验。(由海关负责实施)
(2)从事药品、食品、烟草、消防等行业限制。对失信被执行人从事药品、食品安全行业从严审批,限制失信被执行人获得烟草、消防等行业特许经营;限制失信被执行人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烟花爆竹生产经营、矿山生产和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等行业;限制失信被执行人担任上述行业单位主要负责人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已担任相关职务的,按规定程序要求予以变更。(由公安消防大队、市市场监管局、市卫计局、烟草专卖局、市安监局负责实施)
(3)房地产、建筑企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限制。将房地产、建筑企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不依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情况,记入房地产、建筑市场和消防技术服务市场信用档案,向社会披露有关信息,对其企业资质作出限制。(由公安消防大队、市市场监管局、市住建局负责实施)
5.荣誉和授信限制
(1)授予文明村镇、文明单位、平安先进单位、文明家庭、道德模范、慈善类奖项限制。将履行法院生效裁判情况作为评选文明村镇、文明单位、文明家庭的前置条件,作为文明测评的指标内容。将履行法院生效裁判情况纳入 “平安先进单位”、平安乡镇(街道)、平安村居(社区)的考评验收标准。有关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为失信被执行人的,不得参加文明单位、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先进集体和工作者、慈善类奖项评选,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后取得的文明单位荣誉称号、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先进集体和工作者、慈善类奖项予以撤销。失信被执行人为个人的,不得参加道德模范、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先进工作者、慈善类奖项评选,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后获得的道德模范荣誉称号、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先进工作者、慈善类奖项予以撤销。(由市文明办、市综治办负责实施)
(2)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荣誉限制。协助法院查询失信被执行人的律师身份信息、律师事务所登记信息;失信被执行人为律师、律师事务所的,在一定期限内限制其参与评先、评优。(由市司法局负责实施)
(3)授信限制。银行业金融机构在融资授信时要查询拟授信对象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是否为失信被执行人,对拟授信对象为失信被执行人的从严审核,并作相应限制。(由人民银行、市内各商业银行负责实施)
6.特殊市场交易限制
(1)从事不动产交易、国有资产交易限制。与市法院建立“点对点”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协助查询不动产登记情况,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及失信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购买或取得房产、土地使用权等不动产;限制失信被执行人从事土地、矿产等不动产资源开发利用,参与国有企业资产、国家资产等国有产权交易。(由市国土局、市住建局、市财政局、不动产登记中心负责实施)
(2)使用国有林地限制。协助市法院查询林权登记情况,限制失信被执行人申报使用国有林地项目;限制其申报重点林业建设项目。(由市林业局、不动产登记中心负责实施)
(3)使用草场限制。限制失信被执行人申报草场征占用项目;限制其申报承担草场保护建设项目。(由市农业局、不动产登记中心负责实施)
(4)其他国有自然资源利用限制。限制失信被执行人申报水流、山岭、荒地、滩涂等国有自然资源利用项目以及重点自然资源保护建设项目。(由市国土局、市农业局、市水务局、不动产登记中心负责实施)
7.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
(1)乘坐火车限制。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及失信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乘坐列车软卧、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由火车站及各售票代售点负责实施)
(2)住宿宾馆饭店限制。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及失信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住宿星级以上宾馆饭店、国家一级以上酒店及其他高消费住宿场所;限制其在夜总会、KTV等高消费场所消费。(由市公安局、市旅发委负责实施)
(3)高消费旅游限制。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及失信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参加旅行社组织的团队出境旅游,以及享受旅行社提供的与出境旅游相关的其他服务;对失信被执行人在获得旅游等级评定的度假区内或旅游企业内消费实行限额控制。(由市公安局、市旅发委负责实施)
(4)子女就读高收费学校限制。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及失信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以其财产支付子女入学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由市公安局、市教育局负责实施)
(5)购买具有现金价值保险限制。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及失信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支付高额保费购买具有现金价值的保险产品。(由财产保险公司、人寿保险公司负责实施)
(6)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等限制。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及失信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申请宅基地、购买保障性住房,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等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限制非经营必需船舶的注册登记。(由市住建局、市国土局、市交通局、市交警大队负责实施)
8.协助查询、控制及出境限制。
协助市法院依法查询失信被执行人身份、出入境证件信息及车辆信息,协助查找、查封、扣押失信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协助查找、控制下落不明的失信被执行人,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出境。(由市公安局负责实施)
9.协助查询、控制等特定事项。
(1)协助查询、控制非传统型财产产品。协助市法院依法查询失信被执行人在银行业金融机构开设的保管箱、金融理财产品,在保险机构购买的保险产品等非传统型财产产品信息,并逐步建立“点对点”查询系统。(由市法院负责协调,人民银行、建设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邮储银行、农业发展银行、富滇银行、中国银行、信用社、渝农商村镇银行及市内各保险公司负责实施)
(2)协助市法院查询婚姻登记情况、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情况、住址门牌信息。并建立“点对点”查询系统。(由市法院负责协调,市民政局、市人社局负责实施)
(3)协助查询、控制、提取住房公积金。协助查询、控制失信被执行人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依法协助市法院强制划拨。(由住房公积金管理部负责实施)
(4)协助查询失信被执行人的电话号码及相关通话信息。协助查询失信被执行人的电话号码,必要时协助市法院调取失信被执行人的相关通话信息。(由电信、移动、联通公司负责实施)
10.加强日常监管检查
将失信被执行人和以失信被执行人为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单位,作为重点监管对象,加大日常监管力度,提高随机抽查的比例和频次,并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其采取行政监管措施。(由市内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实施)
11.加大刑事惩戒力度
公安、检察机关和市法院对拒不执行生效判决、裁定以及其他妨碍执行构成犯罪的行为,依法侦查、提起公诉和审判。市法院要依法审理拒不执行生效判决、裁定行为的自诉案件。司法行政部门要对在缓刑考验期间拒不执行生效判决、裁定的被执行人加大撤销缓刑的建议,市法院要及时作出裁定。(由市法院、市检察院、市公安局、市司法局负责实施)
12.鼓励其他方面限制
鼓励各级党政机关、人民团体、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使用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结合各自主管领域、业务范围、经营活动,实施对失信被执行人的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
三、加强信息公开与共享
(一)失信信息公开
市法院每季度要向市广播电视台、电子政务中心推送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相关部门应及时予以公布。市法院要及时准确更新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通过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公布与查询平台、各类政府部门网站及相关行业信用网站、移动客户端、户外媒体、张贴公告等多种形式向社会公开,供公众免费查询。市法院要及时向全市失信被执行人联合惩戒单位推送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各单位应按照市法院推送的最新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进行惩戒并安排专人负责每季度向市法院反馈失信惩戒情况。对依法不宜公开失信信息的被执行人,市法院要通报其所在单位,由其所在单位依纪依法处理。
(二)纳入政府政务公开
1.各乡镇、各部门要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和本实施意见的有关要求,将对失信被执行人进行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的情况信息列入政务公开事项,对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要依据部门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和负面清单依法开展。
2.各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单位要将失信被执行人联合惩戒系统嵌入单位工作系统,把失信被执行人核查工作作为本单位管理、审批、工作流程前置审查程序,实现对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自动比对、自动拦截、自动监督、自动惩戒和自动反馈。
(三)信用信息共享
1.市发改局基于上级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建立全市失信被执行人联合惩戒平台,并向全市各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单位提供相应的数据接口信息。
2.全市各部门之间要进一步打破信息壁垒,实现信息共享,通过市公用信用信息平台,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息与公安、民政、人社、国土、住建、财政、金融、工信、税务、市监、安监、农科等部门信用信息资源共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息与有关人民团体、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信用信息资源共享。
(四)共享体制机制建设
1.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信息共享体制机制建设,建立健全政府与征信机构、信用评级机构、金融机构、社会组织之间的信用信息共享机制。
2.建立社会信用档案制度,将失信被执行人信息作为重要信用评价指标纳入社会信用评价体系。
四、完善相关制度机制
(一)进一步提高执行查控工作能力
1.市法院要加快推进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建设。全市各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单位必须通力合作,推进执行信息化手段的应用,实现网络化查找被执行人和控制财产的执行工作机制。通过政务网、专网等,实现法院执行查控网络与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人社局、市国土局、市住建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交通局、市农科局、市金融办、人民银行、银行监管、保险监管等政府部门及各金融机构、银联、互联网企业等企事业单位之间的网络连接,全面优化升级“点对点”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建成覆盖全市范围及土地、房产、存款、金融理财产品、证券、股权、车辆等主要财产形式的网络化、自动化执行查控体系,完善上线网络查询、冻结、扣划、查封等功能,实现多功能、全覆盖。市法院要完成与最高院“总对总”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的对接,覆盖全国地域存款及其他金融产品、车辆、证券、股权、房地产等主要财产形式的网络化、自动化执行查控体系,实现全国四级法院互联互通、全面应用。
2.全面拓展执行查控措施。市法院要进一步拓展对被申请人和被执行人财产的查控手段和措施。研究制定被执行人财产报告制度、调查令制度、公告悬赏制度、审计调查制度等财产查控制度。
3.尽快完善执行指挥系统。市发改等部门要大力支持市法院推进建设“法院执行指挥系统”平台建设,实现与全省三级法院执行指挥系统联网运行,形成“大数据、大格局”,全面提升执行案件规范化水平,提高执行办案能力和司法服务能力。“法院执行指挥系统”将整合全部已有子系统和预开发子系统,集网络化执行办案平台、公开平台和案件流程节点管理平台于一体,彻底改变各子系统彼此独立、各自为营的现状,最大化发挥各子系统的功能。执行指挥系统增加手机短信、电话语音系统、手机应用服务端、法院微博、法院微信公众号等公开渠道,为当事人和社会公众提供全方位、多元化、实时性的执行公开服务。同时,还要建立与上级法院上下一体、内外联动、规范高效、反应快捷的执行指挥工作体制机制。
(二)进一步完善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
1.完善名单纳入制度。市法院要根据执行案件的办理权限,严格按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决定是否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
2.确保名单信息准确规范。市法院要建立严格的操作规程和审核纠错机制,确保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准确规范。
3.风险提示与救济。在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前,市法院应当向被执行人送达书面决定。被执行人认为将其纳入失信名单错误的,可以自收到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作出决定的市法院申请纠正,市法院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3日内予以撤销;理由不成立的,予以驳回。被执行人对驳回不服的,可以自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0内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
失信被执行人对各联合惩戒单位的联合惩戒措施有异议的,各联合惩戒单位应告知其向执行法院申请纠正。联合惩戒措施在信息核实期间暂不执行。
4.失信名单退出。失信被执行人全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或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经申请执行人确认履行完毕,或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删除失信信息,市法院审查同意的,或案件经依法裁定终结执行,或市法院裁定不予执行,或市法院终本后,一年内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两次以上,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未提供有效财产线索的等情形。除有纳入期限外,执行法院应当在3日内屏蔽或者撤销其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并及时更新到全市失信被执行人联合惩戒平台,通报原信息推送单位、及时向社会公开。
5.惩戒措施解除。失信名单被依法屏蔽、撤销的,市法院应在3日内及时通知各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单位应当立即解除对被执行人的惩戒措施。确需继续保留对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的,必须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实施,并明确继续保留的期限。
6.对于符合屏蔽或者撤销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条件的,可以按照一定条件和程序实施信用修复。
信用修复由已经屏蔽或者撤销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法人或自然人提出信用修复申请。
各联合惩戒单位认为其符合管理要求的,会商市法院后可以决定允许其信用修复,并将信用修复信息纳入本单位信息系统,同时提供给公共信用信息系统。
7.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实时查询、合理利用全市失信被执行人联合惩戒平台信息,但不得用于营利活动,不得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共道德。
8.相关部门和机构应当建立关于失信被执行人联合惩戒的投诉举报制度,接受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投诉举报,并负责投诉举报的受理、调查和反馈。对应当惩戒而未实施的,应当及时进行惩戒并告知投诉举报人。
(三)进一步完善党政机关支持市法院执行工作制度
1.加强协助执行工作。成立全市执行联动机制工作领导小组,建立和完善执行联动机制,大力支持市法院执行工作,着力破解执行难问题。制定具体的工作机制、程序,明确各协助执行单位的具体职责。强化协助执行工作考核与问责,纪检监察、组织人事、政法综治、市委政府督查、新闻宣传等部门要建立协助执行定期联合通报机制,对协助执行不力的单位予以通报、追责并纳入全市执行力考核内容。
2.严格落实执行工作综治考核责任。各乡镇、各部门应当将失信被执行人联合惩戒和执行联动机制工作作为单独项目纳入绩效、综治(平安建设)及文明单位等考核体系。严格落实市法院执行工作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责任考核和执行力考核中的有关要求。落实好关于失信被执行人联合惩戒和执行联动机制工作的考核评价、表彰奖励、责任督导与追究制度。
3.强化对党政机关干扰执行的责任追究。党政机关要自觉履行法院生效裁判,并将落实情况纳入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范围。坚决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以及《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对有关部门及领导干部干预执行、阻扰执行、不配合执行工作的行为,依纪依法严肃处理。
(四)建立执行联动机制工作责任清单制度
1.文明单位评选及先进、荣誉评选限制
各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单位未依照本意见实施联合惩戒,经全市执行联动机制工作领导小组通报2次(含本数,下同)以上的,取消其文明单位、平安先进单位评选资格,取消其单位负责人、责任部门、机构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当年参评优秀共产党员、优秀公务员、三八红旗手、五四青年奖章、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等荣誉的资格。
2.绩效、综治考核扣分
各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单位未依照本意见实施联合惩戒,经市执行联动机制工作领导小组通报2次以上的,在年度绩效、综治(平安建设)考核中扣减该项目的分值。
3.党纪、政纪处理
各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单位被市执行联动机制工作领导小组约谈后仍未依照规定实施联合惩戒的,其单位负责人、相关部门、机构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由同级或上级纪检监察部门按党纪、政纪进行通报、诫勉谈话、纪律处分等问责处理。
4.刑事责任追究
各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单位相关人员未依照规定实施联合惩戒,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五、联合惩戒工作程序
1.各信用监督、警示、惩戒单位在办理业务过程中,应把对业务申请人是否被列入市法院推送的最新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审查作为前置程序。若发现业务申请人为失信被执行人,则应审慎决定,对不予同意失信被执行人办理业务的情况按季度向市法院反馈,对仍予以同意失信被执行人办理业务的情况,应及时向领导小组反馈并说明理由。
2.若各信用监督、警示、惩戒单位未按上条程序办理相关业务的,由领导小组报送相关部门予以追责。
六、加强组织领导
(一)加强组织实施。各乡镇、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工作,将其作为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内容,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要建立健全执行联动机制和完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制度,形成常态化工作机制。执行联动机制工作单位要明确机构、人员负责统筹协调、督促检查各项任务落实情况,并向执行联动机制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对工作落实不到位的,予以通报批评,强化问责。各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单位要抓紧制定实施细则,确定责任部门,明确时间表、路线图,及时反馈惩戒情况。
(二)强化工作保障。各乡镇、各部门要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政法委、州委政法委关于解决市法院执行难问题的要求,强化市法院执行机构的职能作用,配齐配强执行队伍,大力推进执行队伍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加快推进市法院执行查控系统与执行指挥系统的软硬件建设,加快推进市公用信用信息平台建设,加快推进各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单位的信息传输专线、存储设备等硬件建设和软件开发,加强人才、资金、设备、技术等方面的保障。
(三)加大宣传力度。加大对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信用惩戒的宣传力度,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宣传、监督和舆论引导作用。利用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依法将失信被执行人信息、受惩戒等情况公之于众,形成舆论压力,扩大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的影响力和警示力。
香格里拉市关于建立和完善执行联动机制
若干问题的实施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关于解决执行难问题的决策部署,完成“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任务,形成党委领导、政法委协调、人大监督、政府支持、法院主办、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的基本解决执行难工作格局,建立健全解决执行难问题长效机制,确保生效裁判得到有效执行,维护诉讼群众胜诉权益,依据有关法律、政策以及最高人民人民法院与中央19家部委联合发布的《关于建立和完善执行联动机制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现将就建设和完善香格里拉市执行联动机制提出以下意见:
第一条 纪检监察机关对人民法院移送的在执行工作中发现的党员、行政监察对象妨碍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和违反规定干预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违法违纪线索,应当及时组织核查;必要时,应当立案调查。对于党员、行政监察对象妨碍人民法院执行工作或者违反规定干预人民法院执行工作,以及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应当依法依纪追究党纪政纪责任。
第二条 组织人事部门应当通过群众信访举报、干部考察考核等多种途径,及时了解和掌握党员、公务员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以及非法干预、妨害执行等情况,对有上述问题的党员、公务员,通过诫勉谈话、函询等形式,督促其及时改正。对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非法干预或妨碍执行的党员、公务员,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条 新闻宣传部门应当加强对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宣传,教育引导社会各界树立诚信意识,形成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法协助人民法院执行的良好风尚;把握正确的舆论导向,增强市场主体的风险意识。配合人民法院建立被执行人公示制度,及时将人民法院委托公布的被执行人名单以及其他干扰、阻碍执行的行为予以曝光。
第四条 综合治理部门应当将当地党委、人大、政府、政协重视和支持人民法院执行工作情况、被执行人特别是特殊主体履行债务情况、有关部门依法协助执行的情况、执行救助基金的落实情况等,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责任考核范围。建立健全基层协助执行网络,充分发挥基层组织的作用,配合人民法院做好执行工作。
第五条 检察机关应当对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以及其他妨害执行构成犯罪的人员,及时依法从严进行追诉;依法查处执行工作中出现的渎职侵权、贪污受贿等职务犯罪案件。
第六条 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严厉打击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和其他妨害执行的违法犯罪行为;对以暴力、威胁方法妨害或者抗拒执行的行为,在接到人民法院通报后立即出警,依法处置。协助人民法院查询被执行人户籍信息、下落,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人民法院需要拘留、拘传的被执行人的,及时向人民法院通报情况;对人民法院在执行中决定拘留的人员,及时予以收押。协助限制被执行人出境;协助人民法院办理车辆查封、扣押和转移登记等手续;发现被执行人车辆等财产时,及时将有关信息通知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
第七条 政府法制部门应当依法履行备案审查监督职责,加强备案审查工作,对报送备案的规章和有关政府机关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政决定、命令,发现有超越权限、违反上位法规定、违反法定程序、规定不适当等情形,不利于人民法院开展执行工作的,应当依照《法规规章备案条例》等规定予以处理。
第八条 民政部门应当对生活特别困难的申请执行人,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做好救助工作。
第九条 发展和改革部门应当协助人民法院依法查询被执行人有关工程项目的立项情况及相关资料;对被执行人正在申请办理的投资项目审批、核准和备案手续,协调有关部门和地方,依法协助人民法院停止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条 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加强法制宣传教育,提高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指导律师、公证人员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配合做好当事人的工作,提高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自觉性。对各级领导干部加强依法支持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观念教育,克服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思想。对监狱、劳教单位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督促被执行人及时履行。监狱、劳教所、强制隔离戒毒所对服刑、劳教人员和强制隔离戒毒人员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积极协助人民法院依法执行。
第十一条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协助人民法院及时查询有关土地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及相关权属等登记情况,协助人民法院及时办理土地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等的查封、预查封和轮候查封登记,并将有关情况及时告知人民法院。被执行人正在办理土地使用权、采矿权、探矿权等权属变更登记手续的,根据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的要求,停止办理相关手续。债权人持生效法律文书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的,依法予以办理。
第十二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部门应当协助人民法院及时查询有关房屋权属登记、变更、抵押等情况,协助人民法院及时办理房屋查封、预查封和轮候查封及转移登记手续,并将有关情况及时告知人民法院。被执行人正在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等手续的,根据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的要求,停止办理相关手续。轮候查封的人民法院违法要求协助办理房屋登记手续的,依法不予办理。债权人持生效法律文书申请办理房屋转移登记手续的,依法予以办理。协助人民法院查询有关工程项目的规划审批情况,向人民法院提供必要的经批准的规划文件和规划图纸等资料。被执行人正在申请办理涉案项目规划审批手续的,根据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的要求,停止办理相关手续。将房地产、建筑企业不依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义务的情况,记入房地产和建筑市场信用档案,向社会披露有关信息。对拖欠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的被执行人,依法采取制裁措施。
第十三条 人民银行应当协助人民法院查询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中被执行人的账户信息;将人民法院提供的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情况纳入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
第十四条 银行业监管部门应当监督银行业金融机构积极协助人民法院查询被执行人的开户、存款情况,依法及时办理存款的冻结、轮候冻结和扣划等事宜。对金融机构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拒不协助人民法院执行的行为,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制定金融机构对被执行人申请贷款进行必要限制的规定,要求金融机构发放贷款时应当查询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并将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情况作为审批贷款时的考量因素。对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义务的被执行人,涉及金融债权的,可以采取不开新户、不发放新贷款、不办理对外支付等制裁措施。
第十五条 证券监管部门应当监督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依法协助人民法院查询、冻结、扣划证券和证券交易结算资金。督促作为被执行人的证券公司自觉履行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对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公司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拒不协助人民法院执行的行为,督促有关部门依法追究有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十六条 税务机关应当依法协助人民法院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提供被执行人的纳税情况等相关信息;根据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的要求,提供被执行人的退税账户、退税金额及退税时间等情况。被执行人不缴、少缴税款的,请求法院依照法定清偿顺序追缴税款,并按照税款预算级次上缴国库。
第十七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协助人民法院查询有关企业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等情况;依照有关规定,协助人民法院办理被执行人持有的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的冻结、转让登记手续。对申请注销登记的企业,严格执行清算制度,防止被执行人转移财产,逃避执行。逐步将不依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被执行人录入企业信用分类监管系统。
第十八条 人民法院应当将执行案件的有关信息及时、全面、准确地录入执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统,并与有关部门的信息系统实现链接,为执行联动机制的顺利运行提供基础数据信息。
第十九条 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对被执行人采取执行联动措施的,应当制作协助执行通知书或司法建议函等法律文书,并送达有关部门。
第二十条 有关部门收到协助执行通知书或司法建议函后,应当在法定职责范围内协助采取执行联动措施。有关协助执行部门不应对生效法律文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司法建议函等进行实体审查。对人民法院请求采取的执行联动措施有异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审查建议,但不应当拒绝采取相应措施。
第二十一条 被执行人依法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或者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执行联动措施的,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符合有关规定的,应当解除相应措施。被执行人提供担保请求解除执行联动措施的,由人民法院审查决定。
第二十二条 为保障执行联动机制的建立和有效运行,成立执行联动机制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有市政法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组织部、宣传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安局、监察局、民政局、司法局、国土资源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乡规划局、国税局、地税局、市场监管局、法制、银监局、中国人民银行香格里拉市中心支行等有关部门。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执行联动机制建立和运行中的组织、协调、督促、指导等工作。
各成员单位确定一名联络员,负责执行联动机制运行中的联络工作。
第二十三条 执行联动机制工作领导小组由市委政法委员会牵头,定期、不定期召开会议,通报情况,研究解决执行联动机制运行中出现的问题,确保执行联动机制顺利运行。
第二十四条 有关单位不依照本意见履行职责的,人民法院可以向监察机关或其他有关机关提出相应的司法建议,或者报请执行联动机制领导小组协调解决,或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五条 为确保本意见贯彻执行,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